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金飞鱼GOLDEN FLYING FISH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1〕第109号)转发给你局,请你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以保护福州金飞鱼柴油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金飞鱼GOLDEN FLYING FISH及图”)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上报省工商局商标分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金飞鱼GOLDEN FLYING FISH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1〕第109号)转发给你局,请你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以保护福州金飞鱼柴油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金飞鱼GOLDEN FLYING FISH及图”)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上报省工商局商标分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