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管委会经贸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精神、以及《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甘工信发〔2013〕414号)
要求,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融资、创业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工信委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县区工信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管委会经贸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以下统称“各县区工信局”)负责本辖区市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为特色,建立省、市、县(区)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日趋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六条建设内容。示范平台应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专业化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培训服务。为中小微和初创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创新创业等培训服务。
(四)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融资贷款、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为初创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发展策划、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三章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信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中小微和初创企业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积极参加省、市、县(区)工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微和初创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六)申报单位必须是加入“兰州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统计监测库”的服务机构。
平台类别 |
资产总额(万元以上) |
经营场地面积(平方米以上) |
从业人数(人以上) |
大专或中级(含)以上学历或职称人员占比 |
服务企业户数(入孵户数) |
用户满意度 |
创业服务 |
500 |
10000 |
10 |
60% |
30 |
80% |
信息服务 |
150 |
200 |
15 |
60% |
50 |
80% |
技术服务 |
150 |
200 |
15 |
80% |
50 |
80% |
培训服务 |
150 |
200 |
15 |
60% |
50 |
80% |
融资服务 |
150 |
200 |
15 |
60% |
50 |
80% |
第八条:功能要求。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和初创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和初创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训需求,有培训目标、计划,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为中小微和初创企业培训1200人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建立融资超市。
(五)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开展政务代理、提供创业场地、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要有健全的企业入孵、出孵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申报资料。凡参加单位必须按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申报程序。参加单位须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区)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推荐的市级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初审推荐工作,填写《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市工信委。全市性行业协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直接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
(一)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和10户(含)以上服务协议(合同)扫描件;
(七)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附件4);
(八)申请报告提纲(附件5);
(九)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资质(证明)扫描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以及获得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6);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创业类:
(一)兰州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7);
(二)上一年度入孵企业和出孵企业数量及名单(附件8)10户(含)以上入孵协议(合同)扫描件;
(三)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合同,与出孵企业的交接清单(扫描件);
(四)适用于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平台的(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和、(十一)的条件。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 现场考察。市工信委组织对材料初审合格的平台建设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二) 专家评审。市工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市工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平台授予“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2月1日至2月31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示范平台管理和扶持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在市工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 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服务业务补贴;优先安排省、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县区应在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七条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十八条示范平台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年服务企业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5%,服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5%;已认定的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报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工信委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4.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5.一年内不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6.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