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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8    浏览次数: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信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信委: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为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请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我们。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为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新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行业,如有调整,按国家要求确定;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按照自治区年度结构调整工作重点行业确定。同时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关于新疆有条件地延缓淘汰部分难以替代的落后产能的规定。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中央奖励产能按照国家公告的淘汰产能及奖励条件确定;自治区奖励产能按照自治区公告的淘汰产能及奖励条件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每年2月底前,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初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清单和有关资料。中央和自治区级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第六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当年各地报送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进行审核,待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根据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考虑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人数、淘汰设备投资、前三年实际耗能量等因素,将奖励资金分配至具体项目。其中:企业职工安置人数占30%权重,计划淘汰设备投资占50%权重,前三年实际耗能量占权重20%。具体奖励资金计算公式为:

  某企业奖励资金=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总规模×〔30%×(企业淘汰涉及职工人数÷当年全区淘汰涉及职工总人数) 50%×(淘汰设备投资÷全区淘汰设备总投资) 20%×(企业前三年实际耗能量÷全区淘汰企业前三年实际耗能量)〕

  第七条 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按企业属地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3.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地州、市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的总体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档案资料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留存,留存期限不低于5年。自治区对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各地州市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地州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1〕5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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