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管理,增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与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补奖项目的衔接,提升肉羊肉牛生产能力,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商自治区畜牧部门,经征求各地(州、市)意见,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14〕37号)第七条“补助和奖励标准”、第十七条“补助方式”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七条修订如下:
第七条 补助和奖励标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包括基础母畜购置补助、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补助、新增生产母羊补贴和奖励资金。
(一)基础母畜购置补助分为3个标准:
1.种羊场从国外引进原种专用肉羊的,每只基础母羊补助2000元;
2.地方品种种羊场育种核心群扩群或多胎肉羊繁育场从区外引进基础母羊的,给予南疆三地州每只500元,其它地州每只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从区外引进肉用适龄能繁母牛的肉牛繁育场,每头肉用适龄能繁母牛补助2000元。
(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圈舍、青贮窖、草料库、运动场、粪污处理系统、防疫设施建设,种羊场、肉羊繁育场适龄能繁母羊存栏600只以上、肉羊育肥场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且新建羊舍、牛舍(仅包括圈舍)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50元。种羊场、肉羊(肉牛)繁育场按配种站建设规范新建的配种站,纳入新建面积补助范围。
(三)新增生产母羊补贴对象为各地(州、市)属地内按照整乡整村推进方式,通过自繁自育方式,新增地方优良品种生产母羊的养殖户。补助标准为:对年度内新增的生产母羊给予每只100元一次性补贴。补助实施程序参照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补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牧计字〔2013〕17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优良品种由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域实际确定。
(四)奖励资金:凡按照国家肉羊、肉牛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完成规模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的,即:凡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标准的养殖场(小区),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15万元。
二、第十七条修订如下: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状况,本着“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方式,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各地(州、市)可以视各项目单位和前期准备情况,在项目启动时预先拨付一部分资金,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检查验收后及时拨付剩余拨付。如建设项目未达标,无法通过验收,由各地畜牧、财政部门追回预拨资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14〕37号)其他条款不作调整,仍然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