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函〔2013〕22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人事(科教)科(处)、人社局专技科,合肥市畜牧水产局人事科(处),阜阳市畜牧兽医局人事科,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由于校对有误,《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农人〔2013〕193号)第十三条 第(一)款内容出现错误,现订正如下:
原文“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订正为“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安徽省农委人事处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