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正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5    浏览次数:4

农人函〔2013〕22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人事(科教)科(处)、人社局专技科,合肥市畜牧水产局人事科(处),阜阳市畜牧兽医局人事科,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由于校对有误,《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农人〔2013〕193号)第十三条 第(一)款内容出现错误,现订正如下:

  原文“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订正为“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安徽省农委人事处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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