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5

豫安监管﹝2013﹞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运行备案工作,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安全设施土建工程竣工后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备案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申请试运行备案的尾矿库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完毕;

  (二)监理单位认定该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三)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自验合格。

  三、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前,将《尾矿库安全试运行报告》(一式3份)报送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概况,重大设计变更情况,施工、监理情况,工程施工与设计的符合性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情况,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试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试运行尾矿排放计划和试运行起止日期,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附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

  2. 施工单位出具的交验报告;

  3. 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合格的证明材料;

  4.尾矿库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尾矿库安全试运行报告》后,出具登记备案意见书,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其真实性现场复核。

  四、备案要求

  (一)试运行批准时间一般为3-6个月,原则上含在原批准基建期内,如超过原批准基建期的,以现试运行批准时间为准。如需延长试运行时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决定。

  (二)登记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将登记备案意见附《报告》抄送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

  (三)试运行期间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附件: 尾矿库建设项目试运行登记备案意见表.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nth="8" year="2013" u1:st="on">nth="8" year="2013">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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