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3﹞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运行备案工作,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安全设施土建工程竣工后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备案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申请试运行备案的尾矿库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完毕;
(二)监理单位认定该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三)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自验合格。
三、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前,将《尾矿库安全试运行报告》(一式3份)报送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概况,重大设计变更情况,施工、监理情况,工程施工与设计的符合性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情况,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试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试运行尾矿排放计划和试运行起止日期,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附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
2. 施工单位出具的交验报告;
3. 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合格的证明材料;
4.尾矿库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尾矿库安全试运行报告》后,出具登记备案意见书,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其真实性现场复核。
四、备案要求
(一)试运行批准时间一般为3-6个月,原则上含在原批准基建期内,如超过原批准基建期的,以现试运行批准时间为准。如需延长试运行时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决定。
(二)登记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将登记备案意见附《报告》抄送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
(三)试运行期间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附件: 尾矿库建设项目试运行登记备案意见表.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