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系列之三

发布日期:2009-06-05    浏览次数:5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持经科技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点登记的证明以及技术合同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企业可直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填写减免的技术转让所得金额。

  七、符合条件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办理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核实后,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经登记备案的企业在首次预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中的附列资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填报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栏目,同时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该年度预缴时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在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

  备案具体规定详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梅地税发〔2008〕219号)。

  八、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办理程序

  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主营业务情况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后,企业可将减免的所得抵减预缴申报表中的“实际利润额”。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免税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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