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2    浏览次数:3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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