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复混肥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5    浏览次数:5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2012年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省质监局于前期组织开展了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并印发了《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结果通报》(鲁质监认便字(2012)295号)。针对此次能力验证发现问题,特别是有些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出现离群的状况,省质监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复混肥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试验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检院”),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和发放,并分析汇总检测结果;能力验证项目是复混肥料中总氮、有效磷、水溶磷、氧化钾、水分、氯离子。

  二、参加单位

  第一次能力验证存在离群值和应参加未按规定参加的实验室(含漏报项目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6),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实验室请于9月13日前将《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传真至省质检院。各实验室务必于2012年9月20日至9月21日到省质检院(地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领取样品,样品领取后,请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5),并将确认函传真至省质检院。各单位须及时将样品带回实验室,应注意保护样品在运输中不受损坏。各实验室须于10月10日之前报送结果报告单、相应原始记录(报名表原件、确认函原件随结果报告单一同邮寄),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报送结果,并在信封上注明“复混肥料能力验证”字样,报送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省质检院须于10月29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测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2)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3)(作业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和样品确认单(函)随样品一同发放)。

  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逾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视为不合格。对本次结果不合格实验室,省质监局将依法撤销其相关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资格。

  五、其他事项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需交纳必要的样品制备成本费用,用于活动的组织、样品的制备、传递、检验分析、资料的印制等。

  联系人:许士明  张 娟

  电  话:0531-88118779,88118780

  传  真:0531-88118729

  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单  位:山东省质检院化工检测部

  邮政编码:250100

  附件:复混肥二次通知附件1-6.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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