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3    浏览次数:7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制定了《江西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5日

 

 

江西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经批准的《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中相关项目费用支出。

  第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有关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年度实施《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根据《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中项目的具体情况,选取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将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研报告、资金概算等基础资料逐级上报至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四条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联合上报省政府审定,再报送给国务院三峡办和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 收到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批复的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后,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附表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申请,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

  第六条 省财政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支付。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招投标合同(或项目合同)以及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资金使用需要。

  第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作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责任人,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各有关项目法人通过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报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应加强报账制管理,规范流程,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为省直单位的,由省直单位将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研报告、资金概算等基础资料直接报至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并于每年8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将年度资金预算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为省直单位的项目,项目资金由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按照项目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802项“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6902项“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拼盘项目,其他资金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送三峡后续工作实施情况的;

  (四)截留、挪用及违规使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省、市、县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省财政厅将对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__年度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表(工程建设项目) .xls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