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师学院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0    浏览次数: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师学院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强技师学院建设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教育的创新和发展,现就加强技师学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师学院的办学方向

    技师学院是以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学院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要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办学,做到专业设置与企业岗位需求相适应,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重点培养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特色食品、精密铸造、新能源汽车、风电、节能环保、信息、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煤炭交通等传统领域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

    二、技师学院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一)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二)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三)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四)技师学院专业设置要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紧密结合,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五)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六)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达到50%以上)。

    (七)技师学院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高等职业院校标准。

    (八)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三、技师学院的申报审批程序

    成立山西省技师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有关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相关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全省技师学院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及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一)技师学院的申报程序

    拟设立技师学院的高级技工学校根据本意见整理提交申报材料,经学校主管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技师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主管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申办报告。

    2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领导班子、校园校舍、培养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设施、基础设施、师资队伍结构、教师资质、经费保障、校企合作及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3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4除政府办学外,行业、企业和其他形式办学的要提供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管理制度、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5提供正常办学经费相应证明材料(包括经费来源渠道和可用资金数额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师学院的审批程序

    1省技师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技师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派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

    2召开技师学院评审委员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和专家组实地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审。

    3综合评审通过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5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下发前,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试办的技师学院,要按照申报技师学院的基本条件,重新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筹建期,再进行申报评审,两年后仍未达到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试办技师学院的资格。

    四、技师学院招生对象

    (一)高级技工:主要招收普通高中、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3年,其他学员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

    (二)预备技师: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

    (三)技师或高级技师:招收对象主要为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五、技师学院的培养模式

    技师学院要广泛采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和模块化、课题化等教学培训模式,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活动导向和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联合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培训课程和教材,确定培训考核方法。在合作模式上,可以采取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方式。

    技师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实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种管理模式。学制教育实行全日制管理,其他学员实行非全日制管理,非全日制可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以及导师制、模块式、课题式等多种方式进行培养,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技师学院学员修满规定学制,由学院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验印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预备技师的技能考核按照过程化、模块化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的颁发“预备技师”证书;在企业岗位工作满二年,由本人申请,企业推荐,参加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合格者核发相应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对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参照大学本科毕业生待遇确定。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在职职工参加技师学院提升性培训,学业期满的由学院颁发培训证书。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对技师学院的综合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把技师学院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服务。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的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依托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实行“谁设立、谁主管”的原则。主管部门应将技师学院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师学院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要加强对技师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技师学院在事业经费、建设用地、基建投资、实训基地等方面参照高等职业院校相关政策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合理确定公办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学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民办技师学院学制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非学制教育收费按国家、省人民政府以及物价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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