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县(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切实提高县(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要以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基础,紧紧围绕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公众知识产权素养为中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工作的结合,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县(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促进县(区)知识产权能力的全面提升,努力开创县(区)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知识产权试点县(区)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大力支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努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并在以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有明显进展。建立适应创新体系建设、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网络,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工作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二)知识产权政策规章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布署,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规章,引导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拥有量有较大幅度提高。试点县(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专利申请量与GDP的比率等指标应高于本地区其他县(区)。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企业专利申请量所占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显著增强。试点县(区)内的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配备知识产权工作者。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较好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或产业化。
(五)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较大改善。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水平和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六)知识产权对县(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实现县(区)经济快速发展,必须依靠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全面提升县(区)企业市场竞争力,争取设立专利技术实施转化资金,加快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步伐,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和产品、产业群。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本地经济发展或科技进步考核体系;
(二)有健全的县(区)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设立专项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三)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产业,注重自主创新,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年专利申请量占本地区专利申请量的30%以上;
(四)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
第五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甘肃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区)必须由申报县(区)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
(二)申报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甘肃省县(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年度推进计划;
3、县(区)政府有关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制度等文件复印件;
4、县(区)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申报条件中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试点县(区)的评审、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区)的评审组织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省县(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二)负责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区)的审批、授牌、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
(三)制订有利于推动全省县(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列入甘肃省知识产权试点的县(区),应成立由县(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组织推进本区域的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本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总结。
第八条 对于试点县(区),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布、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加强试点工作指导。
第九条 甘肃省县(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期限两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年下半年至年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可由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规划宣传处 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