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4    浏览次数: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

  为落实和推进自治区“民生工业促进计划”,发挥民生工业在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产业惠民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12〕98号),现就做好2014年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具有民族、地域、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品制造业、手工艺品、民族乐器、旅游纪念品等产业;

  (二)民族服饰、编织、鞋帽、家具、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

  (三)具有新疆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小食品加工业;

  (四)在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效果显著的生产类加工项目;

  (五)民生工业孵化基地、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六)服务于民生工业产业发展的设计研发、培训、展示销售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七)民生工业培训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境内注册的小微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三)依法纳税;

  (四)具备开展研究、制作、销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2014年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或项目,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征集。

  (二)符合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由其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所在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联合行文报送。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

  (二)自治区民生工业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

  (三)企业或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合作组织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五)2013年以来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附件4)及原始凭证和费用发票复印件;

  (六)2013年以来与申报项目相关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贷款余额对账单)汇总表(附件5)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七)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复印件)、纳税证明及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法人单位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各地州市申报2014年培训项目的,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培训方案,主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人数、培训内容及安排、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民生工业专项资助金额等内容。

  2.培训主办、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及培训、鉴定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2014年自治区民生工业培训项目汇总表(附件7)。

  4.各地(州、市)在专项资金项目报送文件中,须对培训项目单列并予以说明。

  各地州市要支持自治区已命名的民生工业培训平台申报培训项目,扩大民生工业培训规模,适应民生工业发展需要。

  五、注意事项

  (一)专项资金项目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项目申报时必须明确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

  (二)项目申报时需注明该项目是“新建”、“在建”或“已完工”。其中:“新建”项目为2014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项目为2014年12月31日前计划完工的项目;“已完工”项目为2013年完工的项目。

  (三)申报2014年示范基地的,要求在汇总表中将示范基地内专项资金项目予以单独列示。

  (四)请各地(州、市)结合实际,推荐2-3个重点示范项目,并请在项目备注栏标注“推荐”字样,在上报文件中列出推荐重点示范项目名称。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完整、齐全,统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光盘)方式同时报送。

  (六)各地(州、市)民生工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填报汇总表(附件6、7),按项目申报要求联合行文,于2014年4月15日前,各一式一份(含电子版光盘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七)为加大对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的支持力度,按照自治区要求,三地州项目申报专项安排,另文通知,此次不再申报。

(八)本通知及附表可登陆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和新疆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网站(www.xjlii.gov.cn)查询和下载。

六、联系方式

1. 自治区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

联 系 人:葛伟芬

联系电话:0991-4547336  4518082(传真)

2.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联 系 人:齐淑琴

联系电话:0991-2816324    0991-2826453(传真)

3.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规划发展处

联 系 人:李云德

联系电话:0991-2825525  0991-2818610(传真)

        电子邮箱:xiliyunde@vip.sina.com

 

附件:1.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

2.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意见表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4.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

5.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

6.自治区民生工业项目汇总表

7.2014年自治区民生工业培训项目汇总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5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