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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2-21    浏览次数: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转贷协议》,财政部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与各地签订的《再转贷协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亚行贷款的各级财政部门、管理部门和各级执行单位。

  第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亚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贷款业务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综合协调及监督,同时负责有关贷款的资金和还本付息付费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亚行贷款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各级地方政府的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五条 各地州财政部门应全权负责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转贷给本地州政府亚行贷款的转贷工作,办理再转贷协议的签署和向下级政府的再转贷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年度用款计划、采购计划、培训计划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地州财政部门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款、报帐;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会计核算,及时、正确地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提供项目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项目投资和各项财务开支应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各级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其出国计划、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事项,应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项目执行单位领导应支持财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使职权,保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亚行贷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亚行贷款和各项国内配套资金。对亚行贷款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再转贷协议》、《项目协定》及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开设外币周转金专用帐户,用于亚行贷款的回补和合格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地、县财政部门应按亚行贷款管理要求设立项目专用帐户,用于存入贷款回补资金和相关的配套资金。各级项目办也应设立相应的项目帐户,用于核算相关的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亚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配套资金是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并按时完成的关键环节,应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相对集中,配套使用,确保效益”的原则进行管理。

  1、各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执行期间每年配套资金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2、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年度实施计划监督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

  3、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其它资金使用情况应列入每年的亚行联合监督检查中,每年末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表和用款情况表。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和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用款不予支付,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类别与支付比例报帐。

  第十五条 除《贷款协定》规定可用贷款支付的费用外,其它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应由配套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借款人自行承担因其在执行贷款项目过程中的失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货物及设备等采购应按亚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审批程序进行。

  货物采购的方式为:

  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内竞争性招标;

  询价采购;

  货物招标采购的主要程序:

  刊登招标通告和广告;

  投标人资格预审;

  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

  开标;

  评标;

  授标;

  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计划的调整,必须征得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意后再上报亚行。

  第十九条 不符合亚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采购合同或有关进口手续不完整的支付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将不予付款。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须参与同级项目办项目采购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四章 物资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必须按照亚行《采购指南》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所采购的各类物资要加强管理,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物资采购和管理,须建立验收、分发与使用的各种手续,及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利用亚行贷款采购的物资设备不能挪作非项目使用;因采购多余和其他原因确需转让出售的,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所得价款作为还贷准备金处理,严禁项目单位自行处置所购设备及车辆,进口物资转让出售应补报关税。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亚行贷款项目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办理工程技术档案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移交手续,编制项目运营计划报告、财务报告及交付使用资产目录,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厅批准后交付使用单位,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区政府及借款部门应严格遵守与自治区财政厅签署的《再转贷协议》,就本地方或部门承担的贷款项目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利息、承诺费和本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的还贷准备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设立并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还贷准备金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本地区贷款债务余额的7%建立还贷准备金,并将还贷准备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有足额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第二十八条 还贷准备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只能用于偿还到期的贷款利息、承诺费及本金,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自治区的债权债务代表,根据“谁借用、谁偿还、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全面负责向各地、各部门收款并及时向财政部还本付息付费。

  第三十条 各地(州)财政部门及借款部门应根据《再转贷协议》及自治区财政厅债务通知单将还贷资金按期足额汇入自治区财政厅还本付息专户。

  第三十一条 对拖欠到期债务的,在还清欠款前,财政厅将暂停拖欠地新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或其它任何有效方式,扣收拖欠的到期债务,并按1‰收取滞纳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项目目标设定的评价指标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及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监督、检查评价工作,以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 财务计划和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计划管理,根据项目《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和评估报告编制《年度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年度项目用款计划》和《年度项目还本付息付费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再转贷协议》及有关的制度规定如实反映项目财务情况,及时编制(汇总)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年度汇总表须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说明及审计部门意见书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项目办。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有权调阅项目执行单位有关物资采购、咨询服务、培训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对不符合相关法规的问题,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停止使用或收回贷款。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财会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对项目实行财会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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