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内贸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9    浏览次数:4

皖商建函〔2013〕29号

  各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内贸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验收程序,强化责任意识,推动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更好地发挥项目资金效益,根据国家、省促进内贸流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内贸发展项目的验收工作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验收原则

  内贸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政策、程序规定进行,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三、验收程序

  省辖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承办单位应在对照有关规范与标准进行自验后,向所在地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验收材料。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辖区内项目验收情况及建议)。

  四、验收材料

  主要包括《安徽省内贸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表》(见附件)、项目承办单位与项目情况简介、投资明细及证明材料、经营证照等,其中,政策支持资金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须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主要单据)。

  五、验收人员

  开展项目验收时,由商务、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加,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六、验收内容

  验收小组应重点核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相关标准建设,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等;核查项目投资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还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

  七、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包括“合格”、“整改后再验收”和“不合格”三种。“验收合格”项目:一般指符合政策规定、申报建设内容按期完成的项目,且验收申报材料齐全。“整改后再验收”项目:一般指符合政策规定,但申报建设内容未能按期完工或验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整改的项目,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大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年。“不合格”项目:一般指实际建设内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申报建设内容以及截至验收时间未开工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项目。

  八、验收报告

  省辖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国家、省有关工作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验收工作报告、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度、验收结论、补助金额等)以及项目承办单位申报材料等验收材料;其中,《安徽省内贸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表》应单独装订成册,作为附件报送。

  九、验收复核

  省商务厅、财政厅在收到省辖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告后,除国家商务部、财政部要求由省商务厅、财政厅验收的项目外,其他均按照重要性和随机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市级验收上报 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其中,政策支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抽查比例应不低于60%,其他项目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0%。

  十、相关责任

  项目承办单位、验收人员在材料申报、验收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如发生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经核实后,追回项目承办单位补助资金,项目承办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内贸发展资金,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安徽省内贸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表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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