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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解读污染环境设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10-31    浏览次数:5

      上一期本报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特点。本期自治区环保厅相关专家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提醒污染企业负责人和群众关注。

      【污染环境设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二是环境污染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三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检验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一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第二条是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察失职罪等罪名。第三条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第四条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这四种情形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

      《解释》中第五条规定了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有关人员在环境犯罪的行为发生后,由于良心发现等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切实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酌情从宽处罚。第六条针对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因为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该条对遏制单位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有极大的作用。第七条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条明确了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者处置的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解释》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解释》中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此外,还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它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据了解,《解释》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明确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查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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