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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公示 (第五批)

发布日期:2013-10-29    浏览次数:5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于2013年10月对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经研究,拟同意委托宁夏灵武市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4日。自本公示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传真和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委托检测机构的意见。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公示意见综合决定是否对申请机构进行委托。

  联系电话(传真):0951-5160961

  电子邮箱:nxwrfz@163.com

  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地   址

检测线数量

(条)

 

核准机

构类别

委托证书编号

1

宁夏灵武市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灵武市北门东山坡307国道

2

B类

640113002

2

宁夏彭阳县鸿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宁夏彭阳县南门工业园区

1

B类

6404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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