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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确认,我厅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调整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1.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新政发[2013]66号)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1.科研机构的组建调整审批(含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新政发[2013]66号)

  2.自治区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新政发[2013]66号)

  3.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新政发[2013]82号)

  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查。(新政发[2013]82号)

  三、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新政发[2013]66号)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新政发[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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