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三批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1〕288号)要求,为掌握和跟进第三批工业经济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我委决定开展第三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中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根据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及时督促本地第三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分地州发送)开展中期自查,并于8月3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
二、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要根据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一式三份),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于9月27日前将初审意见表(见附件3)与自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处。
三、我委将根据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初审意见和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自查报告,对照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循环经济实施方案进行中期检查汇总,并于11月30日前对中期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联 系 人:丁政峰 加 纳
联系电话:0991-4523691
电子信箱:jmwhzc@126.com
附件:1.自治区第三批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单(分地州)
2.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自查报告编制提纲附件2.doc
3.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中期检查初审意见表附件3.xl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