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3〕76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机制,强化绩效优先理念,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全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分配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培训机构改善实训条件,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8日
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培训机构改善实训条件,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就业技能培训机构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而购置实训设备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是指在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对众多申报补助资金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专家评审,采取“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方式,选择年度培训人数多,培训合格率高、培训方向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公办和民办就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补助对象,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绩效,使有限的资源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培训需求。
第四条 补助方式采取先购置后补助,即: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先行购置实训设备,省财政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对象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二章 竞争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竞争条件。申报实训设备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就业技能培训资质。
2.上年度承担政府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人数3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
3.年度就业技能培训人数中订单或定向式培训人数占比10%以上。校内实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申报补助的实训设备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且已安装到位和正常投入使用。
5.购置实训设备需达到一定金额,其中,申报电子类和服务类实训设备分别需达到30万元以上,申报机械类和交通类实训设备分别需达到50万元以上(设备类别参考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
第六条 竞争方式。实训设备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采取培训机构自主申报、市级择优推荐、省级评审(书面评审、陈述答辩)等方式,遴选出年度拟补助对象。在竞争过程中按申报补助设备的属性实行分类竞争,即:按电子类、机械类、交通类、服务类等4个项目组进行分类竞争。
第三章 竞争程序
第七条 市级择优上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组织实地核验、审查,在省下达的指标控制数内,将遴选出的培训机构上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标控制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各地区上年度承担政府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 省级竞争确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市推荐上报的培训机构进行竞争性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1.资格复审。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的情况,对培训机构相关资质条件、设备申报范围等进行复审。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只参与组织实施和监督,不参与评审打分环节。
3.书面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有关要求,对4个项目组各培训机构进行书面评审打分,重点评审其上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人员取证率以及开展订单或定向式培训情况(某一类项目组申报单位低于3个的,原则上不组织评审)。书面评审结束后,将各培训机构书面评审情况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进入答辩环节。
4.陈述答辩。培训机构通过陈述、现场答疑等方式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答辩,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4个项目组各培训机构进行现场评分。同时,邀请人大、审计等有关部门参与现场监督,加大项目评审的监督力度,确保公正公平。
5.对象确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书面评审65%和陈述答辩35%的权重计算4个项目组各培训机构综合得分,并按分值高低排序初步确定各项目组年度补助对象,其中,机械类按其申报培训机构数的70%、电子类、交通类、服务类项目组分别按各组申报培训机构数的60%比例确定对象。
6.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按培训机构设备购置金额、得分和各项目组补助系数进行分配(即:培训机构补助金额=设备购置金额*得分*补助系数/100)。具体如下:(1)机械类项目组补助系数0.7,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电子类项目组补助系数0.7,最高不超过150万元;(3)交通类项目组补助系数0.6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服务类项目组补助系数0.6,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公示。拟补助培训机构及金额在省财政厅或省人力资源保障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年度补助对象并及时下拨资金。
第四章 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九条 申报时间。每年7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含省属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 申报要求。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对申报补助的培训机构相关资质、培训能力、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技能鉴定取证率、培训后就业率等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实训设备购买时间、发票和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审验报告。对不符合条件以及年度培训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给予申报。申报补助资金需报送以下材料:
1.市级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申报的文件;
2.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书;
3.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4.培训机构法人证书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培训机构实训设备查验审核报告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6.上一年度参加培训学员信息汇总表(包括培训学员姓名、培训工种、培训合格证书、取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联系方式等情况,可附电子表);
7.反映培训机构相关概况等其他资料。
第五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省补助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实训设备补助资金用于培训机构实训设备的再购置、师资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研究等,不得用于与技能培训无关的人员和办公经费等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所有补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实训设备台账制度,加强设备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培训机构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违法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补助资金,并适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就业技能培训资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7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实训设备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申请书
申报地区:
项目单位: (盖章)
申报类别:(电子类、机械类、交通类、服务类)
申报日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制
年 月 日
一、项目单位基本信息
培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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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
□县级 □市级 □省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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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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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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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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