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厅节〔2014〕5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4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4〕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开展2014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主要产品(工序)列入国家、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的工业企业和仍在使用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的工业企业。
二、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包括78项国家、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见附件2)和《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
三、检查安排
(一)重点用能单位检查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附件1所列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仍在使用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的重点用能单位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对照国家、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和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和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淘汰计划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5楼,邮编:200083),并将电子版上传至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
(平台网址:www.edo.org.cn/energymanage1.aspx)
市节能监察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和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淘汰计划表的书面审查。
(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检查
各区(县)、集团公司应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自查,并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书面审查,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落后工艺装备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等书面材料和相关电子版报送至市节能监察中心。
各用能单位请登录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下载有关自查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以及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淘汰计划表等。
(三)现场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书面审查结果,于2014年10月21日至11月14日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对各区(县)、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抽查。
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的工业企业,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其列入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内(含)的,比照差别电价中的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差别电价中的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四、检查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客观地开展自查,如实报告自查情况,并配合现场监察。自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应保证真实、完整,严禁瞒报、纂改或编造数据,避免重大遗漏。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整改措施或淘汰计划。
五、培训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附件1所列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限额标准专项贯标培训;各区(县)、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能耗限额标准专项贯标培训。
高耗能落后工艺装备、机电设备(产品)淘汰工作的相关培训,由各区(县)、集团公司视情况组织开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
(联系人:王茜茜、吴梅;电话:23112730、6080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