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117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细则

发布日期:2015-01-04    浏览次数:5

  为充分发挥广交会平台资源,推动我省外贸发展“稳增长、调结构”,引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规模,确保完成省政府对我省外贸发展制定的目标规划,依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广交会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制定117届广交会云南交易团展位分配细则如下:

  一、优先满足我省有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在产品对应展区的展位需求;对于新参加广交会的我省生产型企业,考虑发展潜力等因素可以适当放宽出口业绩要求;对于参加广交会两年内仍无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原则上将不再享受展位优先分配。

  二、各展区内,展位分配主要依据为申报企业的“展区对应类别产品出口额”排名,同时把企业总出口额作为重要参考,并综合考虑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发展潜力、历届交易秩序遵守情况等因素。

  三、对于各企业申报多个展区展位,展位的分配依据将依次为企业的主要出口商品类别、经营范围、企业产品相关展区等。

  四、依据各企业的总出口业绩对企业展位数量统筹分配(统计时限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

  (一)出口业绩为零,且已经在两年内有广交会出口展位使用记录的商贸企业,原则上不予分配展位;

  (二)出口业绩为0-39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2个展位,对于生产型企业并在对应展区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可以提高数量限制;

  (三)出口业绩为40-60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6个展位;

  (四)出口业绩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8个展位;

  (五)每家企业同一展区展位数不超过2个。

  (六)上述条件,视每届具体申报情况将做出适当调整。

  五、化工产品、医药和保健品、车辆、食品展区、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家用纺织品展区,因企业申报展位数合计小于或者等于我省该展区对应展位基数,该展区内展位分配不受第四条中提出的条件限制。

  六、本分配细则由云南交易团负责解释。

  云南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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