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保监会和自治区有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依照自治区环保厅、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新环法发〔2013〕138号)要求,各地推荐了拟开展试点企业的名单,经研究,现将筛选确定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塔什库尔干县铅锌矿等19个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地区的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6个企业(名单见附件二)予以公布,请各地依照有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参与投保。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投保工作,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在我区是新的尝试,为保证试点工作平稳推进,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充分尊重投保企业自主选择机构健全、服务能力强、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投保;对环保部、保监会明确规定要开展强制保险试点行业的有关重点企业,实行试点强制投保;对投保企业,要认真落实环保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13〕10号)中有关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经济政策和激励措施;对依照环境风险评估、损害鉴定评估的专业技术要求,引导或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事故勘查、责任认定、损害鉴定、理赔等项具体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此为理由收取任何服务费。
二、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机构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认真听取并吸纳有关企业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规模、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信息,对不同行业的企业确定合理的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分类厘定费率,努力做到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投保、理赔标准的相对统一,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维护企业、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投保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损害鉴定评估,环境风险评估、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和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排查制度,主动定期对投保试点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总体状况、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试点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督促投保试点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提高投保试点企业的环境事故预防能力。
各保险公司要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工作,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勘查、损害鉴定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保险理赔服务,及时履行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完善理赔程序的同时要建立预付赔款机制,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保险公司在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的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守有关企业的商业、技术和信息等秘密。
三、各环保部门、保险公司请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当地投保情况和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环保厅和新疆保监局,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调研,并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新疆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
覃 岩:0991-4165407 18299139650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联系人:
王一帆:0991-3333526 13899963088
附件:1.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企业名单
2.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地区企业名单
自治区环保厅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