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中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6    浏览次数:4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11年8月,上海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41号),形成保障标准调整、粮油帮困补助、价格临时补贴三位一体的联动措施体系,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今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要求,为加大保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中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包括本市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符合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规定、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

  二、启动条件

  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时,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7%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中止条件

  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同时回落至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发放标准

  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五、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现有渠道,按季度审核发放。

  本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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