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4年贵州省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06-10    浏览次数:7

各市(州)农委、各项目实施单位:

  报来2014年贵州省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所报实施方案,现予批复(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管理。 本批复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依据。如需调整,必须正式行文上报我委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及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及时向我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总结。

  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使用项目资金,控制成本支出,完善支出审批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涉及农资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贴公示。

  三、省级资金补助方式及支持环节。项目由各级农业部门直接实施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县级报账制,按进度拨付资金;凡由企业或者合作社承担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足额兑现补助资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资金支持环节主要是基地建设中所需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物化补助、产地环境和产品认定、产品质量检测、产品采后处理、品牌创建、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营销宣传等补助。其中用于物化补助的资金比例不低于80%。

  四、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审计(决算),报请项目验收。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局公章,没有审计的不予验收。

  五、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材料、图片、培训花名册等原始资料及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实行痕迹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六、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是项目的直接监管单位。同时,各市(州)农委要抓好辖区内所有2014年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的监管工作,切实开展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联系人:粮油处 罗嵩,电话:0851-5280024,邮箱:  gzsnwlyc@163.com。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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