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新疆 » 环保厅 » 正文

关于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支撑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1    浏览次数:6

  关于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支撑材料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3〕1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减排项目精细化管理,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新的要求,对“十二五”减排项目支撑材料要求做进一步规范。现将项目支撑材料目录和规范要求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及时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支撑材料目录和规范要求下发本地各县市环保局和辖区内相关企业,并按照通知要求完善减排支撑材料,做好审核,确保支撑材料数据真实有效。

  二、工程、关停和管理减排项目要按项目进度分阶段及时汇总、整理和上报减排支撑材料。其中,工程治理项目设施稳定运行后按监察、监测频次上报监察笔录(报告)和监测报告,以及相应支撑材料;全口径管理行业企业减排支撑材料要按月收集建档和上报;结构减排项目在支撑材料充分后立即上报。

  三、我厅将按动态管理模式建立全区减排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各地进行整改,提高减排项目管理水平。

  附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支撑材料目录和规范要求

  2013年4月1日

  

附件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支撑材料目录和规范要求

  一、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减排支撑材料

  (一)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1.环评报告及批复。

  2.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运行调试报告、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批复。

  3.脱硫、脱硝补贴电价文件。

  4.在线监测验收报告。

  (二)企业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减排台账。

  燃煤电厂无论是否是减排项目,都要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

  1.燃煤机组运行情况月报表(发电量、供热量、燃煤量,脱硫、脱硝系统药剂消耗量,副产品产生量等)。

  2.入炉煤质化验单复印件、石灰石用量及品质化验单、液氨或尿素购置发票原始单据复印件、脱硫石膏产量及出料单复印件及外售发票。

  3.在线监测月报表。

  4.主要运行参数趋势图(DCS曲线彩色打印),包括锅炉负荷,原烟气、净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温度、流量,增压风机电流,旁路挡板开启度,脱硫、脱硝效率等参数。

  5.脱硫、脱硝设施检修、启停记录(启停脱硫设施申请及环保局复函等证明材料)及脱硫脱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

  6.机组启停记录及检修记录。

  7.旁路挡板开启申请记录。

  8.在线监测设备日常校准、维护保养、故障解决等记录。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台账要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台账范本制作,台账范本为电子版,在环保厅总量控制处板块下载。

  (三)环保部门管理信息,包括:

  1.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

  2.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报告。

  3.在线监测比对、有效性审核报告。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支撑材料

  (一)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1.环评报告及批复。

  2.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运行调试报告、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批复。(实施提标改造工程治理,增加纳污管网长度,城镇化率提高增加服务人口等措施增加减排量的,还应提供相关工程性资料或详细说明。)

  3.中水回用工程相关资料,包括技术资料、污水回用量、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

  (二)企业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减排台账。

  污水处理厂无论是否是减排项目,都要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建成时间、试运行时间、验收时间设计规模、主要处理工艺,项目环评批复部门及批复文号、验收部门及验收文号,企业运营模式、服务面积及服务人口,收纳工业企业废水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等。

  2.企业月减排汇总表。包括当月的进、出水水量,85%的污泥产生量、处置量,用电量、PAM用量,及各项指标当年累计量;COD、BOD5、SS、NH3-N、TN、TP等主要水质指标企业自测、在线监测的月平均值及环保部门监测报告数据等。

  3.企业月统计表。包括生产情况月统计表(含进出、水水量,污泥产生量、处置量,PAM用量、用电量等),主要污染治理设备运行时间月统计表(含污水提升泵、鼓风机、污泥脱水机等),设备维修情况月统计表,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申请表,污水水质指标企业自测日均值月统计表、污水水质指标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日均值月统计表等。

  4.主要运行参数趋势图。包括进、出水流量、COD、DO、NH3-N、污泥浓度等主要监测参数运行趋势图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值班记录,PAM投加记录,污泥产生、销售或处置记录单,格栅栅渣产生、处置记录、PAM购药发票、电费缴纳发票等原始票据。

  6.企业月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台账要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台账范本制作,台账范本为电子版,在环保厅总量控制处板块下载。

  (三)环保部门管理信息,包括:

  1.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

  2.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报告。

  3.在线监测比对、有效性审核报告。

  三、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减排支撑材料

  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减排支撑材料应包含:

  (一)工程减排实施合同。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

  (三)试运行批复。

  (四)验收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监督性监测报告(工程实施前、实施后)。

  (六)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七)排污费缴纳单。

  (八)超标罚款缴纳证明、处罚依据。(没有超标处罚依据的,减排量的认定只能从执行标准算起)

  (九)排污去向证明。(是否排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十)工程减排项目台账。造纸、印染、浆粕化纤、石油化工行业企业,无论是否是减排项目,都要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企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台账有范本的按照范本制作,没有范本的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台账制作。)

  (十一)清洁生产高费方案、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高费方案实施验收报告等。(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NH3-N的,须提供。)

  (十二)企业生产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全厂总用水量、废水产生量等。

  四、非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减排支撑材料

  (一)烟气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工程治理企业

  包括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工程、焦炉煤气脱硫工程、现代煤化工脱硫、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行业工业锅(窑)炉、生产装置烟气脱硫工程、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改造、烟气脱硝工程等。

  非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治理减排支撑材料应包含:

  1.工程减排实施合同。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

  3.试运行批复、验收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治理措施实施前材料,主要包括:工程治理措施实施前2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单、超标罚款缴纳证明、处罚依据等,否则减排量的认定只能从执行标准算起。

  5.工程治理措施实施后材料,主要包括工程治理措施实施后监督性监测报告,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单、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脱硫系统用水用电记录、电费单、副产品产量、脱硫、脱硝设施检修记录等。

  6.企业减排台账。水泥、钢铁(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行业企业,无论是否是减排项目,都要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废气治理工程减排台账有范本的按照范本制作,没有范本的参考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减排台账制作。(目前已有尾气制酸台账范本、焦炉煤气脱硫台账范本。台账范本为电子版,在环保厅总量控制处板块下载。)

  7.清洁生产高费方案、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高费方案实施验收报告等。(实施清洁生产削减SO2/NOX的,须提供。)

  (二)煤改气工程

  是指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炼厂干气、煤气和高炉煤气等清洁燃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设施。

  支撑材料至少应包含:

  1.企业环保情况介绍及主要设施照片;

  2.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

  3.环评报告及批复;

  4.试生产批复及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5.设施运行资料,包括清洁能源替代前后燃料消耗量、燃料热值、含硫率检测报告、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运行记录、监督性监测报告等;

  6.项目实施前2年内环保部门现场监察笔录、监督性监测报告、排污费核定通知单、排污费缴纳证明、超标罚款缴纳证明等。

  五、结构减排项目支撑材料

  (一)结构减排量的认定条件

  1.有关停证明。

  2.项目必须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且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有排放量。

  3.结构项目要是在当年实施关停的。

  4.减排量要考虑最近几年的变化情况,出现突变或数据明显不合理的需要重新测算。

  5.结构项目关停前超标排放的,还要提供关停前排污费的缴纳证明,罚款证明、监督性监测报告。

  (二)结构减排台账所需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及其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十二五”期间生产状况(包括产品产量、总用水量、废水排放量、用煤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排污费缴纳情况、取缔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关停证明材料,包括:

  (1)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

  (3)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

  (4)供水部门提供的停水通知或断水证明、环保部门注销排污许可证文件。

  (5)关停、拆除生产线后企业照片。

  (6)企业破产文件等。

  3.减排量证明材料,包括:

  (1)“十二五”以来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报告。

  (2)排污核定通知单。

  (3)排污费缴纳单(银行盖章)。

  (4)超标罚款通知书。

  (5)超标罚款缴纳单等。

  (6)“十二五”以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现场监察笔录。

  (7)取缔关停企业场监察笔录、关停照片等。

  (三)集中供热替代项目

  对集中供热替代项目的认定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支撑材料外,还要提供:

  1.新建集中供热锅炉的脱硫脱硝证明。

  2.供热管网覆盖证明,如可研、供热协议等。(对不在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小锅炉关停不予核算减排量。)

  六、农业源减排支撑材料

  (一)项目简介

  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养殖量、舍栏面积等情况;二是治污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措施采取情况;三是减排成效;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减排台账。

  (三)养殖量有关材料。

  全年养殖出栏量或销售量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销售收入记账证明、销售合同等资料。

  (四)拦舍面积有关证明材料。

  拦舍面积是指供养殖用拦舍构筑物总面积,不是全场占地面积。养殖场(小区)平面图,平面图必须明确标明栏舍相对位置及尺寸、污染治理设施位置。

  (五)污染治理设施有关材料

  1.污染治理设施环评报告、验收报告;

  2.污染治理设施设计书、可研报告、土地利用材料;

  3.粪便、沼液和沼渣等的使用协议;

  4.污染治理设施照片;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包括水电用量、药剂用量、运行情况记录等。有机械设备的减排项目,需提供对应机械设备运行记录;项目运行中需要投加药剂的需提供药剂使用证明、采购证明等相关材料。

  6.新(扩)建养殖场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1年前建设的养殖场如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不提供。

  7.环保部门现场监察记录。

  (六)畜禽养殖废弃物去向及综合利用有关材料

  1.畜禽粪便销售证明;

  2.粪便生产有机肥项目,应提供粪便生产有机肥入库单、出库单以及销售证明;粪便转运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应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收证明材料,如与有机肥厂签订的粪便回收协议;有机肥生产厂须提供生产、销售记录及生产有机肥资质证明。

  3.防雨防渗的粪便堆放场、尿液(污水)储存池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

  4.采用农业利用的项目需提供消纳土地有关的详细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合同、与减排台账对应的消纳证明。

  3.垫草垫料养殖方式需提供垫料(谷壳、锯末等)及菌种购买凭证、废弃物去向、垫料床的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栏舍面积与养殖量的对应关系应为2m2/头猪;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算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

  畜禽养殖减排台账要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台账范本制作,台账范本为电子版,在环保厅总量控制处板块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2日印发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