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新疆 » 环保厅 » 正文

关于简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8    浏览次数:6

  新环总量发〔2013〕1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我厅决定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86号)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办法(试行)》中“辖区平衡”和“以新带老”的总量指标确认原则保持不变。

  二、总量指标的初审意见纳入项目环评初审意见。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各地州市环保局不再单独出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初审意见文件,建设单位亦不再需要向我厅单独提交总量指标的申请,但项目环评初审意见中须明确总量指标核定值,并增加详细的辖区指标平衡解决的具体方案(必要时须附表说明)。

  三、各地州市环保局按内部职责分工做好调配,使总量指标的前置审核工作实现程序简化,但审核要求不降低。如某项主要污染物确无减排替代空间,各地州市环保局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我厅系统详细说明辖区主要指标减排潜力项目及指标的使用情况、区域“三同时”执行情况,我厅视情况酌情调剂解决;对有减排潜力或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区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地州市,我厅将不予调剂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3年4月1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