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7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文 件

鄂人社奖[2014]1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大专院校: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具体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分类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以下简称省环保政府奖)分为集体和个人两个类别。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授予“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称号的集体范围为全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驻鄂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范围为全省公民、在鄂工作人员及外籍人士(不含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

(二)表彰名额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获奖集体名额不超过10个、获奖个人名额不超过10名。

三、时间范围

2013年度的主要事迹作为申报评选内容。

四、组织领导

(一)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省环保政府奖的申报评选工作,审定拟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务员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省环保政府奖申报评选和表彰的有关日常事务。

(三)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建立评委库,由经组织推荐的省内环保、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等人员组成。评委会委员在评委库中分类随机抽取。评委会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评选办法和评分标准以评分方式评选出省环保政府奖候选集体和个人名单。

五、申报条件

(一)集体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条件:

1.践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措施有力,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各项环保指标明显优于国家标准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2.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且成效显著,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环保科技研究达到国际水平或全国领先水平。

3.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推动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二)个人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事迹感人,影响广泛,效果显著。

2.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环保创新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3.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长期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有突出的具体事例或成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在环境保护的某一方面事迹特别突出、影响力和感染力很强的集体和个人也可申报评选。

六、评选原则和方式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突出评选对象的创新力、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力,引导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评选采取地方政府推荐或第三方推荐或自荐,评委会评选与公众参与相结合、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分推荐(自荐)申报、合规和资格审查、评委会评选、实地考察及公示、审定、表彰六个阶段进行。

采取第三方推荐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需经被推荐的集体或个人同意,第三方的范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权威专家、劳动模范、社会名流及NGO组织或者其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物或组织。

采取自荐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应有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和当地群众10名以上以及上述第三方范围的个人或组织推荐。

七、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有关申报表,连同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要客观真实、全面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220日。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所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始性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于第三方推荐和自荐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推荐和自荐的集体和个人所在地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其他方面“一票否决”)。书面审查意见上报截止时间为201437日(推荐申报参考名额见附件3)。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317日前组织完成对申报集体和个人的资格审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申报集体和个人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选。评委会评选出的候选集体和个人分别不超过15个(名)。评选工作于2014325日前完成。

(五)评选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于2014411日前完成。考察期间,同时公示候选集体和个人及其主要事迹,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根据考察组实地考察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430日前组织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拟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

(七)依据拟定获奖集体和个人主要事迹等情况,领导小组审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八、奖励办法

省环保政府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被评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

获得省环保政府奖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在环保产业创建、环保科学研究及污染防治等方面,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九、相关要求

(一)强化评选宣传。为使省环保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取得更大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并以短信等方式,对省环保政府奖评选表彰的目的意义、申报程序、评选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并积极参与该奖项的申报评选;要大力宣传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扩大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影响力及感染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典型、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推荐申报省环保政府奖:

1.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的;

2.申报前五年内,因环保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证实的,或因错误决策或者违法行为等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处罚或者处理的,或其他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及办理的手续不全的;

4.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的;

5.申报表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三)严明评选纪律。在评选活动中,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等行为主要事迹失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已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如查实有上述违规情形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有损于该奖项荣誉的,领导小组将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等,5年内不得申报,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实行公众全程参与。在不同阶段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从申报开始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反映意见。公众也可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考察期间,通过走访调查或座谈会形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候选集体和个人提出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异议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洪斌  张宏波

联系电话:027-87740359(传真)  027-87167116

   箱:hbzfj@hbepb.gov.cn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

邮政编码:430072

附 件:1.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3.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推荐参考名额分配表

 4.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申报表

 5.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个人)申报表

 6.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集体基本情况汇总表

 7.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申报个人基本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日


 

    鄂人社奖[2014]1号【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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