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加强项目验收,根据《关于印发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科通〔2013〕31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管理,项目验收资料须在管理系统中填写,未按要求填写的一律不办理验收手续,不拨付尾款。
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对项目合同到期(延期项目以批复同意延期时间为准)未验收的项目,尾款一律不再拨付尾款;项目验收后,30天内未办理验收手续的,一律不再拨付尾款;延期验收项目申请尾款拨付时,需提供市科技局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对项目一次验收未通过的,一律不再拨付尾款。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申请项目终止的,收回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或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五、验收时间以提交申请到服务机构出具《项目验收资料接收回执单》的时间为准确;办理验收手续时间以主管处室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以上通知要求从2014年5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