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办[2013]2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湖北省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能力建设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已经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湖北省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能力建设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省环保厅《湖北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鄂环发[2011]29号)和《湖北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鄂环发[2012]40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后半期,从省级环保能力建设资金中,按年度安排一部分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对按期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实施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是纳入财政直达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以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
第四条 奖励标准根据省环保厅每年与各市州环保局签订的环境监测目标责任书中提出的县级站年度任务目标予以确定:
(一)对当年通过达标验收的每个县级站奖励50万元,对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奖励70万元。
(二)监测站提前达标的,奖励增加10%;推迟达标的,每推迟一年奖励减少10%。
(三)2013年-2015年期间,已得到国家或我省在监测能力建设资金支持的监测站,在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时相应扣减已支持资金额度。
已获得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地方不再给予奖励。
(四)2013年以前已通过标准化验收且列入财政直达县名单的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进度要求,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站年度达标计划,组织达标验收工作。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环境监测站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有关的仪器设备完善。
第七条 县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省环保厅委托市、州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通过达标验收的县级站,现场验收材料应由市、州环保局报省环保厅审核,必要时省环保厅将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的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第八条 省环保厅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为年度建设任务及达标要求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