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综〔2015〕1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水源保护区是依法实施水源保护的基础。2010年,我省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截至目前,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已基本完成。但随着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现已建成16232处工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成为当前急迫任务。为高质、高效推动此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划分范围和工作时限
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供水人口1000人为界,分别建立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供水人口在10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分水源地保护区,并于2016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复实施;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政府自行确定保护范围。
二、工作程序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审核工作由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具体程序为:县级政府提出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经市(地)环保部门审查论证后,由市(地)政府(行署)将结果报省政府批复。划分技术文件由市(地)环保部门负责立档留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积极部署,认真组织。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把好技术审查关;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已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基础资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环保厅要加强监管,定期对划分技术文件进行抽查。对存在明显问题的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要及时责令调整,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编写要求
2.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报送格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编写要求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编写划分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基本情况
(一)水源地基础情况。
1.水源地基础信息。水源地名称、地理位置及坐标、服务范围、水源地类型、取水量等。地下水型水源应说明取水井的井径、井深等信息。
2.水源地运行状况。水源地建设时间、设计采水量、实际取水量、采水方式等。
3.供水及用水状况。供水厂规模、服务人口数、采用水处理工艺等。
4.水源地特征。地下水型水源地应说明按含水层介质分属于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和岩溶水中哪种类型,按埋藏条件分属于潜水和承压水中哪种类型,含水层的介质类型,承压水说明上层潜水含水层的介质类型,地下水流向及补、径、排特征等。河流型水源地应说明河流性质,流域面积等数据。湖库型水源地应提供湖库类型、功能、水域面积、水位、库容等水文数据。
(二)水源地水质概况。
河流型、湖库型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型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不达标的水源应分析超标原因。
二、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
(一)划分的技术指标、数值计算方法。
1.地下水型水源地应以水文地质柱形图或成井柱形图作为划分依据。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相近地区的水文地质资料,并说明依据。
2.河流型水源地应依据最枯月流量、流速、平均河宽、水深等水文数据计算二级保护区长度,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
3.湖库型水源地应依据湖库类型、功能、库容等水文数据确定保护区范围。
(二)各级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说明。
各级保护区范围的文字描述应详细,并提供准确面积;各级保护区应充分利用永久性标识物做边界;用表格列出保护区边界的红线坐标。
(三)保护区制图要求。
各水源地应绘制保护区划分图,对于距离较近的水源地,可在一张图中绘制多个水源保护区划分示意图,在图中标注出取水口(取水井)位置,保护区范围等。一级保护区边界用红色外框标示,用具有一定透明度绿色填充(R:168;G:210;B:104,透明度30%-50%)。二级保护区边界用红色外框标示,用绿色斜线填充(R:168;G:210;B:104),斜线间应有一定距离。保护区边界红线坐标用蓝色等边三角形标示,标注上与红线坐标表格中对应的序号。
(四)保护区内污染源分布特征。
用图标识各级保护区范围内居民人口、农田及企业分布状况,点源污染状况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浓度、年排放量等。
三、保护区监督与管理措施
各级保护区监测断面或监测点设置,水质监测项目频次要求等;界标、警示牌等保护区标志设置情况;各级保护区监督管理要求;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控制措施等。
四、结论
各级保护区范围的文字描述,作为批复的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