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08    浏览次数:6

 鄂环发[2013]47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和《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政发〔2012〕3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减排工作的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日益增多。我省农业源减排管理基础较为薄弱,资金投入力度严重不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建设严重滞后,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给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压力。2012年我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到总排放量的43.8%和36.2%。在全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中,畜禽养殖业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70.19%和67.86%。

  “十二五”时期,国家将农业源减排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是农业源减排的重点。2012年,全省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2011年下降1.17%,远低于工业和生活减排比例,与全省“十二五”减排任务要求相比有很大差距。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牧业产值和主要畜禽品种饲养量居全国前列,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鄂政发〔2010〕52号)和《湖北省畜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养殖废弃物产生量还将增加,减排压力持续增大。各地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要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又要扎实稳妥推进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

  二、明确全省“十二五”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4.67万吨、4.3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8.55万吨、4.83万吨分别减少8%、10%。“十二五”各年度全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比例均须达到2%以上,全省6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各地要根据省政府与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层层落实减排任务,确保列入减排目标责任书及“十二五”总量减排规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减排项目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根据畜禽养殖情况,将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年出栏肉牛10万头以上、年出笼肉禽3000万只以上或存笼家禽2000万只以上的县(市、区)确定为“十二五”省级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重点领域(名单见附件一)。省级重点区域到“十二五”末,7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各市(州)也要选择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区域,确定为“十二五”市级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重点区域。市级重点区域到“十二五”末,7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

  (二)推进畜禽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各地要把畜禽养殖减排作为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和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抓手,积极调整养殖结构,鼓励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引导散养户、中小养殖户向规模化养殖发展。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式沼气罐和有机肥厂,逐步实现畜禽散养密集区域的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降低专业户排污强度。推行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大力推行集约、高效、生态养殖技术,鼓励生物发酵床、“猪—沼—果(茶、菜、鱼)”生态种养等养殖模式发展,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推进畜禽养殖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各地要加快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实现粪便资源化利用,推进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实现对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全面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治理水平。采用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把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治作为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内容。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全面普及干清粪分开利用和处理方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减排示范工程建设,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扶持一批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畜禽养殖示范减排项目。

  (四)夯实农业减排统计数据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联合农业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业减排统计体系,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做好减排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处置利用以及畜禽存出栏量的相关档案记录(核算有关说明见附件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量的统计管理,确保养殖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农业源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一并作为刚性任务,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考核。要深入分析农业源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实施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目标要求、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每年3月底前,各地将当年畜禽养殖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和省农业厅,作为全省年度减排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省级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重点区域须单独制定“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和省农业厅。

  (二)强化环境监管。各级环保、农业部门定期调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违法排污及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对纳入减排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减排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现状、排放去向、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新、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进一步统筹整合中央、省各类环保专项和涉农财政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畜禽养殖减排,确保防治措施满足减排要求。增加省级财政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等资金支持。将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指标纳入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指标体系,省财政每年根据减排指标考核及任务完成等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享受农用电价格。

  (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政府要对本辖区农业源减排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畜禽养殖业与农业源减排工作协调发展,确保完成辖区内农业源减排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减排监督考核工作,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管,组织全省农业源减排核算和考核。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督查制度,共同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

  (五)严格考核奖惩。坚持将农业源减排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州政府年度农业源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取消环境保护评优资格。

  附件:1.省级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重点区域名单

  2.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畜禽养殖业减排核算有关说明

2013年9月16日

  附件1

  省级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重点区域名单

  一、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县(市、区)

  襄州区、钟祥市、松滋市、仙桃市、京山县、鄂州市、潜江市、枣阳市、南漳县、沙洋县、天门市、黄陂区、江夏区、监利县、恩施市、安陆市、当阳市、枝江市、随县

  二、出栏肉牛10万头以上县(市、区)

  襄州区、麻城市、蕲春县、当阳市

  三、出笼肉禽3000万只以上县(市)

  汉川市、随县

  四、存笼家禽2000万只以上县(市)

  浠水县、枣阳市、应城市

  附件2

  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畜禽养殖业减排核算有关说明

  一、畜禽养殖规模

  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

  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只≤蛋鸡<10000只(存栏)、2000只≤肉鸡<50000只(出栏)。

  二、减排措施核算

  1.蛋鸡和肉鸡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可认定COD去除率100%,氨氮去除率100%;

  2.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治污设施的,无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经现场认定完全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10头不少于1亩土地,治污设施完全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去除率100%,氨氮去除率100%;

  3.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配备了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的,可认定COD去除率99%,氨氮去除率94%;

  4.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农业利用、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出水全部利用的,可认定COD去除率为97%,氨氮去除率89%;

  5.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去除率90%,氨氮去除率70%;

  6.采取其它综合治理措施的,按核算细则附表取值;

  7.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养殖方式的,不纳入减排项目核算;

  8.未采取上述综合治理措施的,不纳入减排项目核算。

  三、减排数据审核

  1.畜禽存栏数量与栏舍面积对应关系为:1头猪/m2、0.5头奶牛/m2、1头肉牛/m2、15只蛋鸡/m2、10只肉鸡/m2。

  2.粪便农业利用的,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并定期清运。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1头肉牛(出栏)或每2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5头猪(出栏)、200只肉鸡(出栏)、50只蛋鸡(存栏)、0.2头肉牛(出栏)、0.4头奶牛(存栏)的产生量。

  3.粪便生产有机肥方式必须有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一般情况下,生产1吨有机肥大约需要4吨粪便。养殖场粪便转运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应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收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厂须提供生产、销售记录。

  4.粪便生产沼气的,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所需的沼气池容积约2m3,每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所需的沼气池容积约2m3。

  5.污水/尿液农业利用的,应建有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尿液储存池。一般情况下,储存池体积应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产生量(每出栏1头生猪储存池体积不少于0.3m3),且须提供明确的污水/尿液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污水/尿液量不超过5头猪(出栏)、0.2头肉牛(出栏)、0.4头奶牛(存栏)的产生量。

  6.污水/尿液采用厌氧-好氧-深度处理的,养猪厌氧池体积不少于0.1m3/头(出栏),好氧池体积不少于0.01m3/头(出栏)。肉牛和奶牛可以按照相应关系换算,1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相当于10头猪(出栏)。

  7.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后,采用厌氧处理工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增加好氧处理工艺,以提高氨氮去除率,解决目前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氨氮去除率较养殖专业户氨氮去除率低的问题。

  四、档案制作要求

  1.档案材料目录;

  2.项目简介;

  3.削减量计算书(计算公式、数据来源说明);

  4.减排工程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

  5.减排工程试运行申请、竣工验收申请、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表);

  6.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提供减排当年和上年同期的监测报告,含进出口水量、进出口COD、氨氮浓度);

  7.废弃物(包括粪便、沼渣、沼液、垫料等)综合处置和利用合同及土地证明,医疗废物处置意向书;

  8.当地畜牧部门出具的养殖量证明(盖章);

  9.2010年污普更新数据,2011年以来的环统基表;

  10.异常情况说明;

  11.环境监察记录(至少每月一份);

  12.污水储存池、沼气池、有机肥生产设备等主要设施尺寸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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