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煤炭函〔2016〕510号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实行减量化生产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省各生产煤矿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皖经信煤炭函〔2016〕369号)要求,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实行减量化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切实加强对煤矿生产秩序的监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接受职工、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认真按照煤矿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随机检查,对实施方案不按规定备案,或不按实施方案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三、做好国家政策措施宣传工作
各集团公司、各煤矿要充分利用矿区广播电视、宣传栏、标语、条幅等方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意义,讲清国家政策和有关措施,进一步分析行业发展前景,稳定煤矿职工队伍,坚定信心,实现煤炭行业早日脱困。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