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以下单位经鉴定评审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现予以发证前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局特种设备处举报。举报人须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对举报内容须提供相应证据。省局特种设备处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联系人:李党建 黄荔生
电话:0791-86355818,0791-86355821
传真:0791-86355815
电子邮件:jxsjtsc@jxzj.gov.cn。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附件:
江西省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项目表序号 | 单位名称 | 项目 | 批准范围 | 备注 |
1 | 高安市灰埠液化气站 | 气瓶充装 | 液化石油气 | 取证 |
2 | 九江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 气瓶充装 | 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 | 换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