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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1-06    浏览次数:3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适用于本市在《评审标准》第五条规定专业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但不含经批准实行"只聘不评"试点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破格申报

  符合《评审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其中:

  1、“两名同行知名专家评议推荐”,由高评委挂靠单位确定专家人选,要求这两位专家必须具有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一位是非申报人单位的专家。评议推荐以书面形式,应如实反映申报人学术论著、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及其实际贡献等。

  2、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主要贡献者”,是指发表在国际著名刊物上论文的第一、第二作者。国际著名刊物参照美国的四大科学索引(SCI、CA、BA、EI)而定。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挂靠单位初审时,凡这类论文署名作者的申报材料均予受理。

  3、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的“主要贡献者”,是指做出创造性贡献获奖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中的“主要贡献者”,是指在本专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因解决重要技术难点或管理有方,从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贡献者。申报时,须出具成果转化实施单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三、科研道德

  申报人需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情况表》中对"科研道德"作出书面承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核实,其中学术道德由高评委、学科组专家在评审时作出判定。评审通过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高评委挂靠单位、学科组、高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发现申报人有违反《评审标准》第十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即取消申报人本次申报评审资格;在评审通过后发现的,评审结果即为无效,提请市职改办撤消其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报经本系列主管部门同意,予以通报直至取消申报人下一年度起1-3年的申报资格。

  四、学术论著

  1、论文

  ⑴发表论文的刊物等级,参照美国的四大科学索引-《科学引文索引》(SCI)、《化学文摘》(CA)、《美国生物文摘》(BA)、《工程索引》(EI)和《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附录确定。未列入该索引、文摘的国际一般刊物视作国内核心刊物;未列入该附录的国内期刊即为非核心期刊。

  ⑵每篇论文的得分,根据发表刊物的等级、作者的名次及实际贡献,论文的学术水平及被引用情况等综合考虑,在《评审标准》表1规定的相应等级分值内择定。

  2、著作

  ⑴“专著”:是指通过本人的学术研究,在揭示客观规律及应用上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技术和新的理论的著作。

  ⑵“有影响专著”:是指对本行业、本学科产生较大影响的专著。

  ⑶“编著”:是指没有自己的研究成果,仅通过编辑手段而形成的著作。译著、教科书、科普著作等一般视作编著。

  ⑷每部著作的得分,根据著作的层次、学术水平、申报人的实际贡献和对行业、学科的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在《评审标准》表2规定的相应等级分值内择定。

  五、科技成果

  1、专利

  ⑴《评审标准》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的“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包括国内与国外政府专利管理机构。

  ⑵申报人提供的专利,可以是非职务发明(设计)专利,也可以是职务发明(设计)专利。

  ⑶每项专利的得分,根据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指首次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等)、创造性(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等)、实用性(指能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专利发明(设计)人的名次和实际贡献等综合考虑,在《评审标准》表3规定的相应类别分值内择定。

  2、课题

  ⑴“国家级课题”:是指列入国家863、973、攀登、火炬等重大科技计划和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课题。若只承担国家级课题中的子课题、分课题,则视同省部级课题。

  ⑵“省部级课题”: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科委)或国务院各部门名义下达的研究课题。若只承担省部级课题中的子课题、分课题,视同其它来源课题。

  ⑶“其他来源的课题”:是指除国家、省部下达之外的研究课题。其中区、县、委、办、局级课题可评分高一些。

  ⑷国际合作课题,以我国合同批准部门的级别归属于相对应的课题等级。

  ⑸每项课题的得分,根据课题等级、学术价值(意义)和应用前景,及申报人在课题完成人中的位次和实际贡献等综合考虑,在《评审标准》表4规定的相应等级分值内择定。

  3、获奖

  ⑴“国家级科技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⑵“省部级科技奖”:包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⑶一九九九年及以前荣获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评分标准,参照《评审标准》表5规定的国家级三等奖评分标准执行。

  一九九九年及以前荣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各类科技奖评分标准参照《评审标准》表5规定的省部级获奖评分标准执行。

  一九九九年及以前荣获的区、县、委、办、局级科技奖评分标准,参照《评审标准》表5规定的省部级三等奖评分标准适当降低分值掌握执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5人。

  ⑷每项获奖成果的得分,根据奖励级别和等级,成果的学术水平和效益,申报人的名次和实际贡献等综合考虑,在《评审标准》表5规定的相应等级分值内择定。

  ⑸一项科研成果在国家、省部相继获奖,按较高一个分值段评分。

  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名次为准。

  4、效益

  ⑴“国际同行业领先”:指科技成果转化后在国际上有较强的竞争力,占有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且产品的利润率很高,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⑵“国内同行业领先”:指科技成果转化后在国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占有较大的国内市场份额,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⑶“企业新产品”:指科技成果已转化为企业新产品,取得经济效益。

  ⑷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得分,根据效益的层次及申报人的实际贡献等综合考虑,在《评审标准》表6规定的相应等级分值内择定。

  ⑸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效益得分,参照经济效益的分级标准掌握确定。

  六、培养科技人才

  1、培养研究生

  ⑴“特别指导”:指申报人为研究生的导师或受导师委托对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具有直接指导的责任。

  ⑵“一般培养”:指申报人给研究生开设课程或帮助其进行毕业设计工作。

  ⑶申报人培养研究生的得分,根据指导对象的层次、人数及指导内容的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在《评审标准》表7规定的相应等级分值内择定。

  2、指导科技人员研究工作

  ⑴“初级”:指申报人对本课题组的初级及以下科技人员的研究工作给予指导。

  ⑵“中级”:指申报人对本课题组的中级科技人员的研究工作给予指导。

  ⑶申报人指导科技人员研究工作的得分,根据指导对象的层次、人数及研究工作的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在《评审标准》表8规定的相应等级分值内择定。

  七、工作程序

  1、 申报人在市科委发出开展本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如实反映本人学历、职称、资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主要科研成果及转化效益,并在申报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高评委挂靠单位对申报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先进行筛选性指标的审核;再检查主要科研成果送审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符合要求的,即受理。其中,对破格申报者先请同行知名专家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再确定是否受理。受理的申报材料整理完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送相应学科组评议。

  3、 学科组根据申报人的专业领域,对口安排主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组织所有申报人进行答辩;对其科研成果水平进行评议,按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要求对定量性指标进行量化打分,根据评议结果,写出书面评议意见,不论其得分是否达到合格线,均报高评委评审。

  4、 高评委在充分听取学科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达到应有水平和价值、创新性解决科技问题能力等定性性指标进行审议;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果上报市高评办。经市高评办公示、审核批复后,对评审通过者发给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

  八、高评委及学科组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审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违者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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