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党〔2015〕27号
根据浙直组〔2015〕44号、浙直纪干〔2015〕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齐昕同志任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委员、副书记(专职,试用期一年),兼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
免去曹华芬同志的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副书记(专职)、委员,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委员职务。
(任职时间从2015年9月14日算起)
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党组
2015年9月22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