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80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制定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