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同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规定》明确,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吕霞 实习生龚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