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2〕8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做到层层把关,清算结果务必与关闭后的“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相吻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并于2013年5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经建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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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质监局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