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安委发〔2013〕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促进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第60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114号)和《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综合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于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形势。我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包括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事故较为频繁,综合监管领域安全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职责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努力推进综合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坚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基本原则。各级发改、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国土资源、工信、教育、水利、农牧、质监、安监、工商、旅游、电力、铁路、民航等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二、履行工作职责,注重工作实效
(五)加强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指示精神,安排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在每季度召开的安委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及时安排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或会议纪要及时抄送同级安委办。
(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工作措施。各级安委办要分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督查,督导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七)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严把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关。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项目审批、设备检测检验、招投标管理等准入管理环节中,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前置条件,严格审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证书、风险抵押金缴存、员工工伤保险证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负责人持证等情况。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九)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监管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等专项行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多发易发的区域、场所加强队伍配备、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加强工作措施,大力推进公共安全保障工程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意见》(甘安办发〔2013〕9号)精神,大力推进公共安全保障工程落实。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水利、教育、旅游、质监、铁路、电力、民航等部门要按照《意见》中规定的相应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打击公共安全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各部门每年6月底前完成行业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出的隐患台账档案和整改方案报安委办备案;每年11月底前将行业隐患整改治理情况报安委办备案。年底,由各级安委办组织,对各行业落实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度。各部门要根据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要严格落实企业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车辆驾驶员等人群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要广泛开展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三、完善工作制度,健全体制机制
(十二)完善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主要通报阶段安全生产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协调解决综合监管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三)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通过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印发通报、编发简报等方式,进行部门间信息交流与沟通。各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安全简报、较大以上事故通报等要及时抄送省安委办。
(十四)建立和完善形势分析制度。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对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
(十五)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检查或专项督查工作力度,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各种形式,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等执法行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治理;对存在跨行业、跨地区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委办进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进行整改治理。
(十六)建立和完善抄告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各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抄送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牵头调查的事故处理情况、信访举报处理情况,办理完结后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
(十七)建立和完善联合约谈制度。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需要约谈的企业、市州(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提出约谈建议,督促整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十八)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发挥安委办作用,加强沟通协调
(十九)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积极整改跨部门、跨行业(领域)、跨地区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好综合监管和行业直接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系。
(二十)不断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动落实下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探索创新综合监管工作途径。安监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和交流综合监管工作经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指导有思路、协调有权威、监督有力度、检查有效果的综合监管工作目标,不断取得综合监管工作新成效。
五、依法查处事故,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二)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认真贯彻《甘肃省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和《全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要求,切实落实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省安委办除了对工贸行业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外,还要对全省道路客货运等行业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各市州、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挂牌督办制度。
(二十三)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其他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查处,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