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3

各市、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法[2010]31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2013年2月1日前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2012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力求简明扼要,包括救助基金来源构成、交强险罚没收入缴入各地救助基金专户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垫付和追偿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各部门衔接,追偿和诉讼)和需要改进的建议等方面。

  2、2012年各地救助基金财务收支报告。请按附表1填写。

  3、代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助费用。南昌、鹰潭、九江、新余和赣州市代垫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费用,请按附件2填写。

  4、重特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和救助基金垫付出现差额的补助报告。救助基金缺口按已垫付后的差额进行补助,在附表1“救助基金结余”栏内据实填写。

  二、各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12年度救助基金管理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2013年2月底前由各级救助基金管委会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

  三、上报省级救助基金的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送(请注明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收)。附表1、附表2请于2013年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先发送或放至省财政厅内网FTP://10.108.0.5下“条法税政处”文件夹中,文件的电子版在省财政厅外网“最新公告”栏目下载。电子邮箱:69917192@qq.com,联系电话:0791-7287708,传真:0791-7287603,联系人:王丹妮,刘艳。

  附件1、各地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收支报告表

              2、2012年度代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费用结算表.xls

 江西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委会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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