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06-27    浏览次数:4
第一条:为了明确家具产品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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