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201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工业(经济)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王晓辉 0731-85165299
附件:1、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节能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3、节能奖励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监测方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为促进企业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用于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完成节能量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为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实行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方式,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一定的标准实行奖励。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主管部门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节能奖励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项目年节能量在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企业环保达标排放;
(六)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
第九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见附件3。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改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地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审查上报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项目以及奖励资金额度;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分两年下达。当年下达奖励金额的60%,第二年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对达到规定节能量的项目,下达其余的40%;未达到规定节能量的项目,财政部门扣回已下达的60%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市州经(工)信委、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五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审核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审核机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取消“十二五”期间企业相关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企[200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节能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节能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三、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造的主要用能设备型号及数量)
六、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七、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主要依据、计算过程及监测方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附件: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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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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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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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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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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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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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技术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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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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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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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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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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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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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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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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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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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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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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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上年度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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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近三年)
企业经营情况 |
××年 |
××年 |
××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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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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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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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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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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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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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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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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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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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必要性(企业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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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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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后达到目标(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
(注:必须注明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具体目标,如节能××吨标煤,节电××万千瓦时,节水××万吨,减少废水排放××吨,减排COD××吨,削减二氧化硫××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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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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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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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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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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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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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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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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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出口创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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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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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节能奖励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监测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
二、节能量确定原则
(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三、节能量确定方法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算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
(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二)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能耗
项目实施前一年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各种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即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如果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三)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
项目实施前一年内,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数量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全部制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四)计算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单耗
用项目实施前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
(五)确定项目完成后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按照相同方法,统计计算出项目完成后一年的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
(六)计算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项目实施前后单个产品(工序)单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的乘积,为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七)估算能耗泄漏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项目能源消耗的影响及项目实施对项目范围以外的影响,估算出能耗泄漏(扣减或增加)。
(八)确定项目节能量
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得到项目所实现的节能量。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受审核方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
平均低位发热量 |
折标准煤系数 |
原煤 |
5000千卡/千克 |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洗精煤 |
5300千卡/千克 |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
其他洗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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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中煤 |
2000千卡/千克 |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泥 |
2000~3000千卡/千克 |
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炭 |
6800千卡/千克 |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原油 |
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燃料油 |
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汽油 |
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油 |
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柴油 |
10200千卡/千克 |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液化石油气 |
12000千卡/千克 |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炼厂干气 |
11000千卡/千克 |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天然气 |
7700~9310千卡/立方米 |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炉煤气 |
4000~4300千卡/立方米 |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其他煤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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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煤气 |
1250千卡/立方米 |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
4600千卡/立方米 |
0.6517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热裂解煤气 |
8500千卡/立方米 |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碳制气 |
3900千卡/立方米 |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压力气化煤气 |
3600千卡/立方米 |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水煤气 |
2500千卡/立方米 |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炼焦油 |
8000千卡/千克 |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
粗苯 |
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热力(当量) |
|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
电力(等价) |
|
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供电煤耗 |
注: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焦耳,只需乘4.1816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