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8    浏览次数:6

川农业函[2016]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且合法有效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二、备案程序

  (一)获证企业如实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件1),按照“一证一表”的原则各一式三份,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市(州)饲料管理部门。

  (二)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审核完成后签署意见。

  (三)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对年度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连同企业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于 2016年3月15日前报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四) 企业年度备案材料经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签署备案意见后,返回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和企业存档。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意见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上加盖本年度备案章。

  三、具体要求

  (一)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备案材料的有关要求见《备案说明》(附件2)。对2015年度被农业部和省厅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必须开展现场检查;对备案审核中发现生产条件变化较大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检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监督饲料企业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符合法定注销生产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上报注销申请。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年度备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1月4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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