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局: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市政府第71号令)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定,现就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内容
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评估和专家鉴定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费和专家鉴定费以及其他补偿价值评估费和专家鉴定费。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费和专家鉴定费,是指对国有土地上居住和非居住房屋征收的市场价值、征收集体土地居住和非居住房屋补偿的建安重置价值(非居住房屋含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开展评估和专家鉴定工作收取的费用。
其他补偿价值评估费和专家鉴定费,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中涉及的对被征收房屋和被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机器设备和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价值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开展评估和专家鉴定工作收取的费用。
二、定价形式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费和专家鉴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补偿价值评估费和专家鉴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费标准
1、被征收房屋和被补偿房屋评估费,由征收、补偿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与被征收房屋和被补偿房屋相关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费,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
(二)房屋征收、补偿专家鉴定费标准
1、被征收房屋和被补偿房屋专家鉴定费,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专家鉴定费按建筑面积计算金额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专家鉴定费按建筑面积计算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与被征收房屋和被补偿房屋相关的产权调换房屋专家鉴定费,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
(三)其他补偿价值评估费、专家鉴定费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中涉及的其他补偿价值,由征收、补偿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应的其他补偿价值评估费和专家鉴定费由征收、补偿评估和专家鉴定当事人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费用承担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专家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五、服务规范
本市具有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资格的机构,以及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和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和专家鉴定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在收费单位或收费场所按照规定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或者自行设立项目乱收费。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由本市价格、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物价局、原上海市房地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18号)、《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3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