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74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各市州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火灾预防工作和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四个部分。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地方经费保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消防安全基础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应急救援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
第七条 火灾预防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八条 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根据年初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市州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和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严格追究责任。
年内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省政府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政府。
第十三条 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公民消防常识普及教育,以及消防公益事业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抽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各市州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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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政府领导 |
11分 |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1分) |
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工作作为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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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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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6月底前,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调查分析,11月完成综合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并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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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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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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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管 |
7分 |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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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针对各自行业特点,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切实加强所属行业内部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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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组织开展全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少于1次;组织消防宣传教育不少于2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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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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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体 |
5分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工作落实、档案资料齐全。(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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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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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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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
5分 |
各级政府应保障消防事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各级财政应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足额划拨消防业务经费。(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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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2分 |
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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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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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6分 |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每年12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向上级公安机关上报年度终身负责制落实情况总结。(2分) |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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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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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 |
6分 |
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督促隐患落实整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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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初结合辖区实际制订阶段性、区域性、针对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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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停产停业、限期整改事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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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设施装备到位、规章制度完善、运行管理规范、举报奖惩兑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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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 |
3分 |
严格按照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落实监管措施并建立工作台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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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严格消防安全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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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
3分 |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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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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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传 |
7分 |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甘肃省全民消防常识普及纲要》,制订中长期消防宣传教育规划或年度计划。(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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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学校一学期不少于4课时;企业一年不少于2次,农村、家庭开展经常性宣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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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每周不少于2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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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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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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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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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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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 |
2分 |
针对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制定地方性标准、规章,兰州市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1分) |
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创新或规范消防管理行为。(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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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研 |
4分 |
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开展科技创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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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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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 |
7分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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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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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形式 |
5分 |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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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甘肃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正规,能够适应当地灭火救援工作任务需要。(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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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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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1分 |
依法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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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应急 |
6分 |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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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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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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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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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根据每年第一季度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的《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逐条进行考核,与前款重复内容不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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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每发生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