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大型批发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的竞争力,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1〕1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3〕1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2014年,支持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的全省性和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日用工业品、汽摩、化工、医药、建材等专业批发市场,重点支持建设仓储、公共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交易大厅及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大型批发市场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健全,运营规范,且设立大型批发市场符合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
(二)市场以批发交易为主,市场面积在50亩以上,2013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推荐的大型批发市场应具有明显区域特色、辐射性强、软硬件建设具备一定基础的市场。
三、申报材料
凡申报2014年大型批发市场资金的企业,必须填报以下相关材料和报表,并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116。52。249。87:7002/netrep)进行网上申报,所有资料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上传,企业无需提供纸质材料,需填报的材料如下:
(一)企业资质审查表;
(二)企业项目申请表;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规划、批复等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六)承诺书(附件3);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推荐项目立项、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申报项目科学、公开、公正;推荐项目须经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上报。
(二)对各州市纳入政府规划,当地政府有配套政策支持的批发市场、对公益性的批发市场优先支持。
(三)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网络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填报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对本地区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四)对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市场不予支持;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上年度支持的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州市不予支持;对经专家评审不合格的市场不予支持。
(五)各州市于2014年3月10日前完成网络申报项目填报工作,同时将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以及《云南省2014年度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附件1)、《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加盖公章)(附件2)分别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云南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朱长松
电 话:0871—63135269, 传真:0871—63210090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赵婷婷
电 话:0871—63625140, 传真:0871—63625140
附件:
1、云南省2014年度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申报表
2、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
3、承诺书
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