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项目实施
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已下达各州(市)和省属各有关部门,本次下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健康养老服务业建设、品牌建设、生活便民服务业建设、应急调控能力建设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5个大类。各州市商务局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别项目(包括省直管县、项目资金拨付州市的省级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各类别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努力通过项目实施,完善本地区生活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做大做强品牌企业,增强应急调控能力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打造“商务为民,商务便民”的新形象。
各州市商务局要切实按照项目具体建设要求(详见附件1),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各州(市)商务局要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并于2014年1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各州(市)商务局、省属项目承办单位于2014年1月20日前与省商务厅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二、加强项目管理
各州(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商务厅内贸流通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和全程监控,及时掌握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对各项目实施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目建设任务如期按质完成。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终止项目实施,并申请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补助资金。请各州(市)商务局、省属项目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
三、严格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要严格履行程序,认真评审,从严把关。各州(市)商务局组织的验收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州(市)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复验。省级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四、严格资金管理
各州(市)商务局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资金拨付前应进行公示。杜绝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防止冒领、重复或多头领取项目补贴资金等行为。
五、加强跟踪问效
项目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各州(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报告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州(市)商务局绩效评价报告和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将作为次年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配套政策
对于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各州(市)商务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地方财政资金,在项目建设用地、选址、网点布局、税收、融资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七、加大宣传力度。
各州(市)商务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中央资金支持项目,特别是体现商务为民、服务生产和方便群众项目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项目的了解和认知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运行的评价和监督,最大化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孙 英(商贸服务管理处) 电话:0871-63135027
李家顺(市场运行调节处) 电话:0871-63210092
蔡文杰(市场秩序处) 电话:0871-63191360
附件: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要求
云南省商务厅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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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要求
一、健康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
(一)健康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健康养老服务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建设要体现商贸生活服务业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要聚合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等生活服务业,针对居家老人的特殊需求,提供社区日间照料、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方便、安全和实惠的生活服务。具体建设要求如下:
1.要求承办企业在人口居住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以新建或改扩建方式建设示范点。示范点应在建筑低层(不高于3层)且相对独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包括与社区服务设施共用部分),要保证水、电、固定电话、饮水等设施设备齐全。
2.示范点主要服务对象是社区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对贫、病、弱群体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充分发挥零售业、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等生活服务业的作用,采用有偿低偿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示范点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是供餐服务,一般采取自带餐具就餐的方式进行供餐,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提供送餐上门的服务,配有炊具、餐具等设施;二是清洁服务,包括家居保洁、美容美发、洗染接件等服务,以派人员上门服务为主,配有专业清洁工具和设备;三是配送服务,采用电话或网络订购等方式,将食品、日用品、药品、报刊杂志等物品配送上门;四是护理服务,可根据需要提供就医预约、护送就医、住院护理和康复护理等服务;五是保健服务,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配有老年人基本的医疗设备、康复器材、常用药品和专业健康咨询指导员,提供保健咨询服务;六是日间服务,在有条件的示范点设置休闲区、阅览区和健身区,其中,休闲区配有有线电视、棋牌等老年人喜爱的娱乐工具;阅览区配有图书、电脑和基本的教学设备;健身区要配有一定的老年人健身器材。
3.示范点要有经过正规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所有服务人员均要持“两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示范点要聚合家政服务企业和商贸服务企业的相关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或不上门的有偿低偿服务;建立完善示范点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等内部日常管理制度要明示。
健康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目承办省属单位和相关州(市)商务局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示范点建设规划、示范点布局、项目建设计划、详细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项目验收合格后,示范点须加挂省商务厅制发的标牌。
(二)养老服务、家政服务专业人员培训项目
以打造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实训基地为目的,支持经云南省商务厅挂牌的“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请培训承办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订2014年养老服务、家政服务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州(市)商务局审核。培训承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时须提供培训学员登记表、经费申请表、培训计划审批表、培训专业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取得职业技能鉴定学员名册(附职业技能鉴定复印件)和学员就业情况、每期培训班集体照片和考勤表等州(市)商务局要求的材料。
二、品牌建设项目
(一)“老字号”品牌建设项目
“老字号”品牌建设旨在巩固原有形象店,扩大连锁经营规模,挖掘品牌文化内涵,提升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新建设的形象店要设立在省会城市、中心城市或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经营面积不小于50㎡,具有品牌展示、销售、客户体验等功能;连锁店要求设立在县级以上城市、旅游风景区,连锁店不小于20㎡,要求发展连锁店3家以上。品牌创意设计项目包括品牌策划、品牌设计、品牌推广、品牌营销等现代营销方式,要具有现代元素,紧扣各年龄段群体的消费理念和消费需求。
(二)云品网络大集项目
1.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建立网上洽谈、交易、推广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运作维护的稳定专业队伍。
2.项目承担企业应利用成熟电子商务平台对云南品牌进行多形式的集体推介,举办云品网络大集,有效提高云南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云南品牌产品销量增长。
三、生活便民服务业项目
(一)商务肉菜便民店建设
商务肉菜便民店建设是解决中心城市人民群众“买菜难、买菜贵”的问题,是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是便民、为民服务的惠民工程。建设成的便民店应免费提供给经营者经营。建设商务肉菜便民店的州(市)商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由商务、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实施。
(1)商务肉菜便民店要求建在没有农贸市场及农贸市场被拆除的新建小区、城市改造搬迁未建区,主要选取居住人口达到2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取得3年以上小区固定零售场地经营权或拥有3年以上临时地点使用权,具备相应的配送能力。
(2)便民店要求面积在30平米以上,肉菜品种在40个以上,符合安全标准,供应渠道相对固定,肉菜商品售价严格控制(每天供应10个低于市场售价的10%以上的限价菜品,肉菜商品平均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配送中心要求肉菜商品配送率达到80%以上,要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蔬菜龙头企业有长期合作协议,肉菜商品的配送供应价格低于市场批发价格,具备一定的检验、存储和运输条件。
(3)商务肉菜便民店建设中要实现外观设计统一、店面标识统一、工作人员服装统一、度量衡统一、价格统一。便民店建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实行连锁经营,制定《商务肉菜便民店配送和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对便民店摊位费实行减免,对配送中心进行肉菜商品配送补贴。
商务肉菜便民店建设规划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相关州(市)商务局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包括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务肉菜便民店规划,便民店建设布局、项目建设计划、详细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项目验收合格后,便民店须加挂省商务厅制发的标牌。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
严格按照商务部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鲜、冻片猪肉》(GB9959.1)
等标准,以及《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一星级以上企业标准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升试点屠宰企业的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环保配套设施、工艺技术水平,确保我省2013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试点企业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一星级以上标准。
(三)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
(1)城市末端共同配送。发展城市末端“共同配送”,通过在社区、高校设立共同配送站点,与小微商户、便利店、洗衣店合作,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末端物流配送需求和资源,实现“最后一公里”配送的信息标准花、配送区域化、服务集中化、提高物流配送的集约化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便利居民生活。
(2)支持连锁企业配送和第三方物流发展。实施共同配送信息系统改造升级、物联网技术和标准托盘、集装单元应用,商贸物流园区、标准配送中心、物流末端共同配送点和卸货点等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
四、应急调控能力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做好地震、泥石流、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和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的生活必需品供应,维护市场运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安排“省级区域应急调运中心、州级应急调运库、县级应急调运点”等三级应急调控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有关要求如下:
(一)区域应急调运中心建设
支持昆明、玉溪、保山、曲靖、昭通等州(市)建设辐射滇中南、滇西、滇东北的省级区域应急调运中心,每个省级区域应急调运中心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省级区域应急调运中心建设及资金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项目承担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应包括小包装粮油、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清洁用品、应急照明用品等。
2.项目承担企业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包括暂存区、存储区、拣选区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标识清晰。
3.项目承担企业仓储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4.项目承担企业有10台以上运输车辆(6米以上的卡车)调度能力。
5.项目承担企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6.项目承担企业有2名专门人员负责应急调运工作。
7.项目承担企业一般要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8.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责任书,内容须包括:(1)项目扶持资金的50%应用于应急物资的仓储和运输,其余50%应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应急物资的采购,此部分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结转至次年;(2)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项目承担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等各项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9.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县级应急调运点、州级应急调运库应急物资不能满足应急调控需要时,由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申请调运省级区域应急调运中心应急物资。
10.省级区域应急调运中心的监管由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商务厅进行不定期抽检。
(二)州级应急调运库建设
支持16个州(市)加强应急调运能力建设,每个州(市)扶持经费30万元(未含申报并获安排的省级区域应急调控中心和县级应急调运点资金),其中10万元用于各州(市)建设州级应急调运库,其余20万元安排到未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应急调运点建设”项目的县(市)建设县级应急调运点,做到县级应急调运点覆盖所有县(市)。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1月底前将州级应急调运库、县级应急调运点承担企业名单及建设情况等报省商务厅。
州级应急调运库一般应建在州府所在地,其建设及管理原则上参照省级区域应急调运中心建设的相关要求,各州(市)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内容须包括:1、项目扶持资金的50%应用于应急物资的仓储和运输,其余50%应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应急物资的采购,此部分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结转至次年;2、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项目承担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等各项应急保障相关工作。州级应急调运库的监管由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调运应由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批准。
(三)县级应急调运点建设
1、已申报县级应急调运点建设项目的37个县,每个项目扶持资金6万元;其他县(市)应急调运点建设项目及资金由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从省财政下拨的资金中安排。县级应急调运点建设及资金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项目承担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应包括小包装粮油、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清洁用品、应急照明用品等。
(2)项目承担企业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4)项目承担企业有3台以上运输车辆(6米以上的卡车)调度能力。
(5)项目承担企业有1名专门人员负责应急调运工作。
(6)项目承担企业一般要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7)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责任书,内容须包括:①项目扶持资金的50%应用于应急物资的仓储和运输,其余50%应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应急物资的采购,此部分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结转至次年;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项目承担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等各项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8)县级应急调运点应急物资的调运应由调运点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
(9)县级应急调运点的监管由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进行不定期抽检。
2.省直管县应急调运能力建设
支持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县加强应急调运能力建设,每个县(市)扶持经费3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责任书内容等参照县级应急调运点实施。
五、市场监管、公共服务项目
(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依照商务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建设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平台。具体要求包括:
1.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心)要求有固定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其服务场地(服务大厅)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安排专门人员提供政策、市场、法律、税务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宣传介绍平台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有专门的服务场地、服务网站,并在企业集聚区设立若干个联系点。服务平台通过搭载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共同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法律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普适性培训讲座,以及各类集合融资、联合采购、市场开拓等服务。其中,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免费提供;企业个性化服务由服务中心推荐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服务中心给予适当支持。
2.省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要运用现代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实现与州市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集聚服务资源、集成服务手段,建设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实现在线和呼叫接转、协同响应,实现服务供需对接与配置。
请昆明市、曲靖市、临沧市商务局深入分析当地工作基础,进一步摸清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需求,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承建主体、重点工作、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我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二)市场监测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开展“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茧丝绸、酒类”等监测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样本企业数据催报收集、数据整理分析、市场调查、市场价格走势分析、样本企业培训、信息泵安装、商务预报信息发布等市场运行监测的相关工作,通过信息化提高市场运行监测水平。
2.项目承担单位应有市场监测专业队伍,并对样本企业的相关信息、数据加强保密管理。
(三)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项目
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项目要求用于支持全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体系,每年编撰的27个行业的典型样本企业统计分析报告和综合报告将为我省相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企业制定经营发展战略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四)商务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机构、出台方案、明确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单位。
2、加强队伍建设
(1)切实加强云南省商务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整合执法队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州、县政府机构改革,对现有商务机构执法队伍和人员进行整合,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
(2)依据有关规定,确保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正常经费支出。
(3)扩大执法领域。
(4)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确保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3、落实办公场地和执法装备
(1)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有办公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
(2)确保“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并按统一风格进行装修,10月底前完成软件和硬件的采购,12月底前建成并进行安装调试。
(3)依据有关规定配置与工作适应的物质装备。
(4)争取12月底前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正式启用网上业务处理系统。
4、健全工作制度
(1)规范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环节和步骤,并上墙公示;制定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填制方式;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及内部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
(2)建立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接受、转交、办理、跟踪、反馈、奖励等工作机制,并上墙公示。
(3)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与公安、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
(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改造升级、网络硬件设备更新、平台操作人员培训以及网络安全维护等,以进一步保障信息共享平台安全、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