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方案原文下载:云南省贯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doc
云南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办法》实施的组织领导
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州(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各地兽医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各地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一要组织系统内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等有关人员学习《办法》条文,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为顺利实施《办法》奠定良好基础。二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培训和告知工作。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以及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宣传、告知《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农户等要组织开展培训,促进其认真、自觉遵守《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其安全规范用药水平。
三、《办法》实施时间与管理要求
1、列入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兽药产品,自2014年3月1日起,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必须按照《办法》执行。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对未标注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2、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售、使用,但列入《目录》品种的,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理。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2月28日。
四、开具兽用处方笺的人员条件要求
1、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也可以开具兽用处方笺。根据农业部2013年第3号令新增第四十一条规定,我省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兽用处方笺,开具处方笺的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不得对外开具处方。
五、切实加强《办法》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兽药生产经营者和兽药使用者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定,将《办法》各项要求落实到位。2014年,我厅将组织开展兽药监督执法专项检查。
六、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厅兽医处。联系人:杨锦华,电话(传真):0871-65749513,电子信箱:128475314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