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3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31日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工作要求,我省结合本省实际,印发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赣安监管花炮字〔2011〕350号),并在国家安监总局标准化创建标准的基础上,多次到基层调研,在广泛听取市、县安监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数次集中有关专家对创建标准进行讨论研究,出台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304号)。我省工作总体思路是:按照全面统筹和上下协调的原则实行标准化工作与第三轮行政许可工作有机结合,既要符合依法规范的要求,又要简化操作的要求。坚持试点先行、企业不达标不通过许可和标准化不走过场三个着力点。现结合第三轮行政许可工作,制订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组织管理架构

  1、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安监局决定成立以省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各设区市分管副局长和烟花爆竹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为标准化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组织保证。省烟花爆竹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协同开展工作。

  组长:郑乐宪

  副组长:康斌

  成员:各设区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下设秘书处,秘书长:殷建华;副秘书长:易鑫、唐学军

  二、评审单位的确立

  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具有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所有级别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达标评审工作;具有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从事烟花爆竹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不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高于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推荐,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可从事烟花爆竹企业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审工作。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单位由省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三、设计单位的确立

  1、设计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设计单位应具有工程、工业类设计资质(一般建筑类设计资质不适应)。

  3、设计单位必须包括两大类设计技术人员,其中:

  a、设计单位应配备工程类设计技术人员。

  b、设计单位应配备烟花爆竹工艺技术设计人员,其中一般工艺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专家级工艺技术设计把关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

  四、工作基本流程

  按照设计、设计审查、建设改造、标准化全面创建、评价评审、验收审查、联审确定、发证授牌公告的工作流程进行。

  (一)设计

  设计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赣安监管花炮字〔2011〕313号文件应用“五新”可能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大幅度改变的(改变5栋以上工房)和引火线、黑火药、礼花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具体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及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计和建设上存在明显缺陷的生产企业应重新进行设计。

  (二)设计审查

  企业设计完成后,省安监局将随机选择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照安全生产条件标准结合企业现场严格进行设计审查把关。专家组对审查结果负责,书面审查意见应及时提交企业,并同时提交省、市、县安监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应当提交由省安监局规定的设计内容包括有关图纸、设计说明书以及安全设施等申请文件、资料。

  (三)建设改造

  建设改造方案和图纸经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设计审查通过的,生产企业据此组织施工,进行项目建设改造。

  建设改造期间,由省安监局暂时收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期间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四)标准化全面创建

  企业应严格按照我省标准化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安全文化创建三大体系和基本要素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化全面系统创建,并确保按期完成创建并达标。

  (五)评价评审

  企业建设改造及标准化全面创建完成后,由评价评审单位按照《评价导则》及《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的要求,对企业现状及标准化创建情况进行评价评审,提出评价评审结论及标准化分级建议。评价评审单位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对设计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价审查和标准化评审,提交评价评审报告和标准化分级建议,并对评价评审审查结论和分级建议负责。

  (六)验收审查

  收到企业许可及标准化申请报告后,由省安监局会同市、县安监部门,对照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及标准化创建三大内容体系,对照评价评审报告以及设计审查意见,对企业进行联合验收审查,并提出验收审查意见和标准化初步定级意见。

  (七)联审确定

  企业通过验收审查后,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正式窗口受理企业许可及标准化申请资料,企业应同步进行网上申请。省安监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决定企业是否通过行政许可和是否通过标准化达标并确定标准化分级。

  (八)发证授牌公告

  企业通过行政许可和标准化达标及分级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由省安监局依法依规发证,行政许可公告由省安监局统一公告。

  对通过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以下原则进行发证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监部门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标准化三级企业由设区市安监部门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省安监局在通过标准化二级的企业中,择优向国家安监总局推荐标准化一级企业。并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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